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 设立第九十二条已修改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公司登记申请书;(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三)公司章程;(四)验资证明;(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七)公司住所证明。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