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 设立第九十四条已修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