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一百二十九条已修改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一百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