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一百二十八条已修改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四)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一百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