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一百三十条已修改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3月1日第一百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