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