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