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第十二条已修改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口商品的检验。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