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