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