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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章 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对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及举报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应当加强保护,保障其不受打击报复。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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