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章 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