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