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公安派出所、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的就学、就业情况。对于暂住人口中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应当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