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二十六条已修改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