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