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