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