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修改

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