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修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