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