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