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