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