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