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