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