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