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章 狱政管理/第三节 戒具和武器的使用第四十六条有效人民警察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执勤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使用武器不能制止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一)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二)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三)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四)劫夺罪犯的;(五)罪犯抢夺武器的。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