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