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四章 狱政管理/第三节 戒具和武器的使用第四十五条有效监狱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戒具:(一)罪犯有脱逃行为的;(二)罪犯有使用暴力行为的;(三)罪犯正在押解途中的;(四)罪犯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应当停止使用戒具。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