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原关押监狱应当及时将罪犯在监内改造情况通报负责执行的社区矫正机构。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