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第三节 监外执行第二十八条有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