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第三节 监外执行第二十六条有效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