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第一节 收监第十七条有效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