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第一节 收监第十六条有效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者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