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罪犯收监,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

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