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第一节 收监第十五条有效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