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五十三条有效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按照规定对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进行监护:(一)出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出境边防检查开始后至出境前、入境的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至入境边防检查完成前;(二)外国船舶在中国内河航行期间;(三)有必要进行监护的其他情形。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7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