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九十七条已修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