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九十六条已修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