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九十五条已修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九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