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八十六条已修改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