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五章 证据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