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