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