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三章 回避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