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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三章 回避

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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