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