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三章 回避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