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三章 回避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