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编 执行第二百五十九条已修改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