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审判/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二百四十七条已修改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百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百四十八条